《公司條例》(第6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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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第622章)

概览

全面重写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的工作于2006年年中展开,目的是使香港的公司法例现代化,并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主要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的地位。经过多年来五轮公众咨询,以及多个论坛及研讨会上的讨论,《公司条例草案》 经已定稿,并已于2011年1月26日提交立法会。负责审议草案的法案委员会于2011年2月成立。经过44次会议合共超过120个小时,审议超过200份文件或意见书 (可参阅立法会网页),法案委员会于2012年6月完成审议草案的工作。《公司条例草案》于2012年7月12日获立法会通过。


新《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称「新条例」)包含921项条文及11个附表,为规管在香港注册成立及营运的公司提供了一个现代化的法律框架。新条例旨在达致四个主要目的,分别是:加强企业管治、确保规管更为妥善、方便营商及使公司法例现代化。为达致上述四个主要目的而提出的主要新猷摘要,及新《公司条例》各部分的概要,现载列如下:

       新《公司条例》- 主要新猷


        新《公司条例》概要


为实施新条例,当局已制定12条附属法例,以订明有关技术和程序事宜的规定。与此同时,为实施新法例,公司注册处亦提升了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全面检讨有关政策及工作程序,及指明新的表格。


新条例及12条附属法例已于2014年3月3日生效,有关限制披露董事住址及个人身分识别号码(注2)及无纸化制度的条文除外。


在本栏目中,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指在新条例生效前的旧《公司条例》。在2014年3月3日新条例生效日,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内影响公司运作的大部分条文已被废除。旧《公司条例》改称为「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载有关于公司招股章程、公司清盘、公司无力偿债及取消董事资格的条文。


因应部分公众人士对查阅载于公司登记册上公司董事个人资料的新安排表示关注,当局于2013年3月28日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就拟议未来路向提交文件(立法会文件第CB(1)788/12-13(01)号),而该委员会其后已于2013年4月8日的会议上作出讨论。因应当日讨论及委员意见,当局会优先处理实施新条例所需的筹备工作,使新条例能按预期实施,其后才处理有关新安排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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