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主板上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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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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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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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25 |
向联交所上市科 |
- 缴交首次上市费的全数 H - 25 作上市排期申请
- 较完备的招股章程草稿及上市时间表初稿
- 所要求的营业纪录期间首两年的经审计账目副本
- 有关发行人于上市后的关连交易建议的书面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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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20 |
文件提交 (第一部份) |
- 所要求的营业纪录尚余期间的账目及账目调整表草稿
- 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及备忘录或同等文件的初稿
- 发行人与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之间,以及发行人与 其保荐人之间的合约初稿(只适用于H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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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15 |
文件提交 (第二部份) |
- 盈利预测的备忘录初稿
- 董事/监事者正式签署、按附录五B/H/I表格的形式填具有关其它任何业务的正式声明及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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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10 |
文件提交 (第三部份) |
- 《公司条例》规定的附件 文件提交
- 正式上市通告的初稿
- 认购证券的申请表格初稿
- 证券的所有权文件或证书的初稿
- 有关发行人正式注册成立及其法人地位问题的法律意见书副本(只适用于H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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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4 |
正式上市申请 |
- 包括正式签署的《上市协议》在内的有关文件的最后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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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科推荐或拒绝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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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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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上市委员会聆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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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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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公司条例》将招股章程注册
- 向联交所提交所需的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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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招股书 及上市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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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开始买卖 |
* 足营业日(即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
上述网页上刊载之资料旨在方便公众人士索阅有关规则资料。 阁下当须另行参看《证券上市规则》之原装正版以及交易所印制之规则修订,方为准确。
联交所主板上市资格-债务证券
国家机构及超国家机构以外的发行人
除了由国家机构及超国家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所有债务证券若申请上市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人)担保人两者各须根据其注册或成立地方的法例正式注册或成立,并必须遵守该等法例及其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
2. 如发行人为一间香港公司,则不得属「公司条例」内所指的私人公司。
3. 如发行人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股份并未上市,则发行人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必须拥有最少1亿港元的股东资金总值总额,而每类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面值最少须为5,000万港元,或联交所不时指定的其它数额。
4. 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必须可自由转让。
下列条件则适用于非选择性销售的债务证券:
1. 如发行人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股份并未上市,则两者及其有关业务,必须被联交所认为适宜上市。
2. 新申请人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必须已根据其国家法例编制包括申请上市前三个财政年度的经审核账目。
若债务证券属选择性销售,而发行人为一新申请人,则发行人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必须已根据其国家法例编制包括申请上市前两个财政年度的经审核账目。
国家机构及超国家机构发行人
至于由国家机构及超国家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上市的基本条件为:
1. 每类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面值最少须为5,000万港元,或联交所不时指定的其它数额。
2. 债务证券的增设及发行均必须获得有关方面的正式批准。
若由国家机构及超国家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为非选择性 销售,债务证券在上市后必须可以自由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