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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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再加工证明(Certificate of Non-Manipulation)

  • 1996年7月1日起,凡经香港出口往欧盟而又合资格享有欧盟普及 特惠税待遇的中国制货品,必须附有「未再加工证明」,确认货品 在香港没有再加工。
  • 有关的货品须出具证明,保证在留港期间不得加工、打开、检验、 重新包装或被其他货品掉换。若符合规定,可获发给「未再加工证明」,上面盖有印章,注明:「兹证明本证明书上所述货品在香港 停留/转运期间未经任何加工。」
  • 「未再加工证明」应于货物离港前两个工作天,送交中国检验有限公 司签证服务部。

「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机构是:

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电话:2503 1988; 2397 8111

「未再加工证明」申请程序

步 骤

程 序

1.

向 中 国 检 验 有 限 公 司 索 取 申 请 表 。

2.

递 交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及 所 需 的 全 套 证 明 文 件 , 并 缴 交 规 定 的 申 请 费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

1.      产 地 来 源 证 表 格 甲 正 本 及 副 本 一 份 ;

2.      内 地 至 香 港 提 单 或 舱 单 一 份 ;

3.      内 地 厂 商 开 给 港 商 的 商 业 发 票 一 份 ;

4.      开 给 进 口 国 收 货 人 的 发 票 一 份 ;

5.      若 货 品 直 接 送 交 航 运 公 司 准 备 转 运 , 须 提 交 码 头 收 货 单 或 海 运 提 单 ( 空 运 提 单 ) 。

3.

在 香 港 领 取 「 未 再 加 工 证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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