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馆/领事认证
领事/使馆认证(Notar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是指外交、领事机构或法律授权机构通过确认公文书上最终签署人身份及其签字和印章属实来证明文书可靠性的活动。在办理领事/使馆认证的目的是使认证国出具的公证书或有关文书能在中国境内被有关方面所承认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按国际惯例,外交、领事机关办理领事认证通常只确认公证机关公证员或有关机关签署人的签字和印章属实,但对文书内容不负责任。文书内容是否真实,由出文机构负责,是否符合文书使用国法律,则由接受机关负责审查。
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
由于中国尚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使用,除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或一国单方免除认证外,均须办理领事认证。
-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香港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外国文书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
- 《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出具的、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手续。如香港、澳门特区要求认证的,可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申办认证。
- 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出具的、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文书,视需要可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文书送往外国使用
中国内地出具的公文书送往外国使用,根据公文书出证地不同分两种情况:
下列公文书应在省、市、自治区外办和外国驻华(总)领馆认证:
- 公文书出证地在外国驻华领馆领区认证管辖内,请直接向经外交部授权办理领事认证的该省、市、自治区外办申办认证后,办理该领馆认证。
- 除上述之外的公文书,根据文书性质不同,应通过代办单位或直接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认证后,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向外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或根据外国驻华使馆要求,在办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自行向使馆申办认证,具体办法如下:
a、因私涉外公证书
目前,外交部领事司因办公条件所限,暂无能力直接受理因私涉外公证书的认证,请通过代办机构申办外交部领事司认证(有关代办机构联系方式附后)。
b、个人因公出国公证书
因公出国办理有关个人资料的公证书认证,可凭出国任务批件直接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或通过代办机构申办。
c、单位涉外公证书、商业单据及证明文书
可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件直接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认证或通过代办机构申办.
d、在华外国公民的公文书,可凭本国驻华使馆照会或凭本人护照直接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或通过代办单位办理。
香港、澳门特区出具的公文书送往外国使用
- 香港、澳门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及英联邦国家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
- 香港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港无领事机构,由外交部驻港公署办理认证后,通过外交部领事司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
- 澳门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如使用国要求对文书进行认证,由澳门行政法务司确认或驻澳公署认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澳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澳无领事机构,可送兼管澳门领事事务或其领区含澳门的该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该国在港澳均无领事机构的,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
内地出具公文书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
- 送往香港特区使用的公证文书
可通过代办机构申办外交部领事司确认手续。
- 送往澳门特区使用的公文书不需办理确认,可直接使用。
使馆/领事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在国内是各地公证处,在国外是中国驻外使(领)馆。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受理驻在国或领区内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中国公民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和行为原则上应向中国境内的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书。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的法律依据如下: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第六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中,亦有涉及公证的规定,如:出具在派遣国使用的各种文书;出具在派遣国境外使用的各种文书;认证派遣国有关当局或接受国有关当局所颁发的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
中国驻外使(领)馆主要办理以下几类公证:
声明书公证、委托书公证、婚姻状况公证、居留公证、部分证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等,并办理健在证明等证明。
当事人应当亲自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公证。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委托、声明书、遗嘱、签名印鉴属实等公证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理。